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
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《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商流通发〔2017〕13号)和《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辽商零售〔2017〕218号),保护我省具有传统文化和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品牌,促进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企业加快创新发展,增强我省老字号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发展潜力,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更大贡献,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推荐认定工作。
一、认定标准
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的认定按《“辽宁老字号”认定规范(试行)》(附件1,以下简称《认定规范》)执行。
二、申报材料
1.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材料:
(1)推荐文件(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确认);
(2)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申报汇总表(附件2)。
2.企业申报材料:
(1)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申报书(附件3);
(2)企业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(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)复印件;
(3)获得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复印件;
(4)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(加盖企业财务章);
(5)证实经营年限的材料。包括地方史志、历史档案;老照片(字号、牌匾或经营场所);重要实物证据(各种历史经营凭证、老物件的复印件或照片);历史传承下来的店训或堂训;反映企业存在、事件、活动的文献记载复印件;历史证明人书面证明;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。
(6)历代传承的产品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及证明材料。包括技艺或文化艺术列入国家级、市级、区级非遗名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;传承产品的工艺流程、配方和传统服务技艺介绍;相关的其他证实性材料。
(7)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。包括字号、品牌文化故事或典故的历史文献记载复印件;媒体报道、社会流传材料复印件;历史名人题词照片或复印件;企业建造的文化博物馆、展室展厅、技艺展示、销售窗口的照片;企业出版的文化产品(历史文化书籍、影视作品)等。
(8)证实商业信用的材料。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、信用评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;老字号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。
三、材料规范
申报材料要以A4纸装订成册并编制申报材料目录,每页编制页码,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。材料中提供的数据必须注明单位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,资料原件如果是外文须提供中文译本或标注。
四、材料报送
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,将本地申报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(一式三份)报省商务厅零售业服务处,同时报送电子版。(申报汇总表、申报书电子版请到辽宁省商务厅网站自行下载)
五、有关要求
1.提高认识,广泛发动。开展第二批“辽宁老字号”推荐认定工作对进一步保护老字号、传承辽宁地方特色文化、振兴辽宁自主品牌具有重要意义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,要按照“政府倡导、企业自愿”的原则,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,有针对性地做好动员,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,帮助企业通过申报“辽宁老字号”,提升老字号品牌的竞争力和知名度。
2.强化服务,加强指导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、深入企业,协助申报企业梳理历史渊源、独特技艺和传统商业文化,指导申报企业收集、整理、填写申报材料,及时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,确保申报材料完整、真实、准确。
3.严肃认真,保证质量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、公正、择优原则,对照《认定规范》的有关要求,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。要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名称、营业执照,以及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、文化特色、独特产品或技艺、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性材料一致性、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,力求材料描述清晰、证据充分,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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